玉溪中院立案条件
2017-07-03 17:20:15
一、案件的管辖
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:
(一)一审案件:
1、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;
2、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、知产、行政案件;
3、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;
4、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和裁定;
5、对本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案件;
6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;
7、应由本院受理的撤销仲裁裁决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。
(二)二审案件:
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、抗诉的案件。
(三)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:
1、不服本院或下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、民商事、知产案件裁判,在判决、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案件;
2、不服本院或下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,在判决、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申诉的案件;
3、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;
4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。
(四)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,并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违法的,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赔偿案件。
(五)执行案件:
1、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(涉及财产部分)、民事、民商事、行政、知产判决、裁定、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;
2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;
3、外省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。
(六)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。
二、民事、民商事、知产案件的起诉条件和手续
(一)起诉条件:
1、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
2、有明确的被告;
3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
4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。
(二)起诉手续:
起诉应当向本院递交起诉状、有关证据材料,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。
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:
1、当事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职业、工作单位和住所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所和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;
2、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;
3、证据和证据来源,证人姓名和住所。
三、审理期限
(一)具体期限
1、刑事一审:三个月、刑事二审:二个月;
2、民事、民商事、知产一审:六个月;
3、民事、民商事、知产二审:三个月;
4、行政一审三个月;二审:二个月。
(二)以上1—4的案件,均可依法延长审限。
备注:
1、行政赔偿案件、申诉案件不收受理费;
2、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的,不收保全费;
3、当事人缴纳案件受理费有困难,可申请缓交、减交、免交。